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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期限告知
时间:2015-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4、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5、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批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一般为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6、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7、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73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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