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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智伶:一心追逐公诉梦
时间:2017-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物档案】肖智伶,1976年11月生,1995年7月招录至湖南省株洲市检察院,2007年2月遴选至湖南省检察院工作,现任该院公诉三处办案科科长。从检22年,获得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等荣誉称号,多次立功受奖。

  从检22年,在公诉岗位工作13年,她先后办理了湖南省郴州市纪委原书记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李晓希受贿案等一批大案要案。只要聊起公诉工作,她就充满了干劲儿。她是湖南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办案科科长肖智伶,一个在漫长公诉路上坚守公诉心、追逐公诉梦的女子。

  从小就有一个公诉梦 

  肖智伶的母亲是一名公诉人,从小耳濡目染,使她早早就许下了成为一名公诉人的心愿。1995年,她如愿被招录至株洲市检察院。然而,看似近在咫尺的公诉梦,直到8年后才得以实现。

  在这8年中,肖智伶先后在办公室、反贪部门工作。其间,她从没放弃过对梦想的追求:攻读法律硕士学位;仔细观摩各项公诉赛事;积极参加各类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厚积而薄发,她进入公诉部门后得心应手,很快就成长为“湖南省十佳公诉人”。

  2007年2月,肖智伶被遴选到湖南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工作。2008年,她参与办理了郴州市纪委原书记曾锦春受贿案。该案当时被舆论称作“三湘第一受贿案”,办案难度可想而知。“在庭审过程中,有一笔关于曾锦春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牟取利益后,要求黄某帮其退还市政府奖励款19.2万元的事实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控辩双方争议颇大。”肖智伶回忆说。

  辩护人提出,这笔奖励款系曾锦春应得,且黄某是将钱交到了市政府,要认定曾锦春系受贿,则要认定市政府奖励给曾锦春的奖金为受贿款,这与法律规定不符。

  肖智伶说:“钱所附加的社会评价,是基于人的行为产生的。同一笔钱,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它就是合法收入,通过犯罪手段获得,它就是赃款。本案中,从黄某帮曾锦春还款的那一刻起,曾锦春手里的19.2万元性质就发生了转变,不再是奖励款,而是贿赂款。”她精确且详细的公诉意见,获得法官和旁听群众的认同。最后,曾锦春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二审法院亦维持了一审判决。

  找出被告人坦白自首情节,辩护人向她道谢 

  2006年,尚在株洲市检察院的肖智伶被借调到湖南省检察院办理死刑二审案件。没多久,她就建议对杨某抢劫案改判死缓。之前的案卷显示,被告人杨某等人抢劫作案11次,而她审查发现,杨某是在第11次抢劫犯罪被抓后,在办案干警教育下,主动交代了以前的10次抢劫犯罪,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2次盗窃犯罪事实。亦即,杨某具有坦白的酌定从轻情节和特殊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但无论公安机关、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还是一审法院,在审查该案时均忽略了这个问题,未认定杨某自首,辩护人也未提出该辩护意见。

  肖智伶马上找公安机关重新核实情况,并要求出具情况说明。在二审开庭时,她当庭提交了相应的伤情鉴定和情况说明,建议二审法院认定杨某抢劫犯罪中的坦白情节和盗窃犯罪中的自首情节,并从轻判处。

  休庭时,杨某的辩护人找到了肖智伶,他为自己忽略了这一情节感到惭愧,并感谢她做了自己该做的事。“不枉不纵是我们的原则,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样是我们的职责,这是应该的。”肖智伶回答道。后来,杨某二审被改判死缓。

  “正义不应该是高冷的” 

  “正义可以是高大上的,但不应该是高冷的。所以,法律人都有责任通过释法说理让每一个公民感受到正义的温暖。”肖智伶认为,公诉人除了过硬的法律功底、良好的口才,最重要的是要有一颗真挚的心,无论是对被告方、被害方还是辩护人,都要认真倾听其意见,并本着推己及人的理念与之沟通,才能得到更好的认同。

  在肖智伶看来,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人已经处于“弱者”的地位,公诉人在庭上过于强势可能会产生反效果。即便是提审,她也一定会平和地听被告人说完,不管对方是真实还是虚假。曾有陪同提审的同事笑她:“我怎么觉得你对罪犯格外亲切呢?”她说:“一般被关在看守所的人都有强烈的倾诉欲望,听他讲完,对他来说是一种心理治疗,对我来说也算是一种人文关怀。”

  有人问肖智伶,为什么你总是可以有无穷的动力?她的答案是:“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也才能经得起时间的打磨和淬炼。”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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