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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司法公开制度
时间:2017-02-17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 |

  公开是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司法制度的内在灵魂。司法公开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的制度的应有内涵。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取得了长远的发展,但是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应该着力从七大方面破解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司法公开的进一步发展。 

  一、司法公开的内涵与价值 

  司法公开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的制度。司法公开实质上是司法民主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司法权人民属性的体现。广义上的司法公开因主体的不同,司法公开既包括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公开也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但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将司法公开仅狭义认为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即审判公开,本文亦是在狭义的角度下讨论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根本上源于司法权自身的特性,即司法的民主性、公正性、权威性。“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司法公开能将司法信息最大程度地展现在人民面前,接受人民监督,这是司法民主的本质要求;司法公开能防止暗箱操作,使得司法公正透明,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司法公开能够使得社会主体了解司法运作,增强对司法的信赖度,这是司法权威的客观需要。 

  二、司法公开的发展与问题 

  纵观我国的司法公开历史,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4年以前的庭审公开时期;第二个阶段是2004年—2008年的有限司法公开时期;第三个阶段是2009年至今的全面司法公开时期。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司法公开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局部到全面、从单一到多样的发展历程,司法公开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现在的司法公开已经形成了一个以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以及审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体系。 

  “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司法公开的不断发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遏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和谐、普及司法知识、推进司法改革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在看到司法公开取得的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应当意识到我国的司法公开还存在很多问题。换言之,司法公开的发展与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阶段处于司法公开的全面推进与强化时期,在肯定司法公开已取得部分成效的同时也应看到司法公开仍然面临着许多的困难:一是现有的立法仍然不尽完善,司法公开难以做到有法可依;二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司法公开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公开需要积极回应;三是司法公开的边界需要进一步厘清,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四是司法公开的实践性效果需要进一步加强,不能“一公开了之”,还应注重司法公开的实践性效果;五是司法公开的救济机制与权利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有的学者将司法公开的问题总结为十大障碍:民主意识的障碍、思想观念的障碍、法庭场所的障碍、内部运转的障碍、体制机制的障碍、科技装备的障碍、官场文化的障碍、诉讼权利的障碍、理论研究的障碍、法制环境的障碍。 

  三、司法公开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规范,制定司法公开法 

  推动司法公开,立法要先行。但现阶段,法律对司法公开涉及内容很少,即便有也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裁判文书的公开,仅规定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然而,对于如何查阅、向谁查阅、怎么保障等问题均未提及,因而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而在实践中,我国司法公开的依据则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如《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这些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主干,但司法公开的蓬勃发展仅仅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难以保障的,还应当从更高的立法层面对司法公开作出专门而系统的规定。 

  对此,笔者建议可以借鉴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做法,制定专门的“司法公开法”,将司法公开的内容、主体、制度保障、权利救济、责任等进行系统的规定。 

  (二)创新司法公开方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现代法治的进步,传统的司法公开模式很难适应现代社会司法公开发展的需要,所以有必要对司法公开方式进行创新与改革。创新司法公开方式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司法公开手段,提高司法公开效率;二是创新司法公开形式,拓宽司法公开途径。 

  创新司法公开手段主要是指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等为司法公开服务,比如微博直播、视频直播、网络问答、网络拍卖等。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则主要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形式的创新,拓宽司法公开途径,比如立案信访窗口、公开判后答疑、新闻发言人制度、发布新闻手册与审判白皮书以及设置公众开放日等。 

  (三)全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 

  全面深入地推进司法公开,其是指司法公开要实现形式公开到实质公开、从局部公开到全面公开、从申请公开到主动公开、从部分公开到系统公开。从形式公开到实质公开是指司法公开不能流于形式,要把司法中最重要、最关键,社会最关心的信息予以公开;从局部公开到全面公开是指司法公开不能仅仅公开部分信息,目前有些法院存在“程序事项多、实体内容少”、裁判文书流于形式、判决理由逻辑不够严密以及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这些都与全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目标背道而驰;从申请公开到主动公开是指司法公开应当是每个法院、每个法官的自觉行为。要实现阳光司法,法院应当尽可能地将相关信息主动在网站等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公民提供便利;从部分公开到系统公开是指司法公开不能仅仅“试点公开”、“级别公开”,而是要整个法院系统全部公开。 

  由形式公开走向实质公开的一个重要现实路径便是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改革。所谓的说理改革,即规范、强化和公开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部分,这部分既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认定的事实,也包括人民法院列举和适用法律的内容,两者是有机结合构成了裁判文书中最精华的部分。裁判文书说理性的规范、强化与公开既可以使得当事人理解法院裁判案件的思路,减少后续纠纷;同时又可以对社会公众起到宣传普法的作用,维护法院权威;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法官提升办案能力,防止司法腐败。所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必须加强其自身的说理性,通过建立裁判文书说理评价体系的方式将法官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作为其审判素质和能力在业绩上的考量因素,从外部促进法官在裁判中运用证据规则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进行事实与法律之间的连接与推理的能力提升。 

  (四)处理好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 

  在一个法治国家,司法公开与言论自由都是必不可少的。媒体是言论自由的载体,也是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但对于司法公开来说,媒体更像是一把双刃剑。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媒体可以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将司法的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公之于众;另一方面,媒体的报道很有可能误导群众、给法院形成无形的“压力”干预司法。所以必须要解决好媒体与司法公开之间的关系,既要利用媒体的监督与传播功能,又要规避媒体审判、媒体干预等负面结果的实现。 

  具体来说,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要服从司法的运行规律,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要不偏不倚,注重公正,避免感情用事,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向法庭施加压力,影响法庭审判,对审判中司法人员的“暗箱操作”、人情案、金钱案等枉法裁判行为的报道要注重证据确凿,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人民法院在面对媒体时要不卑不亢、实事求是,要坚守法律的规定和基本原则,听取民意但又不唯“民意”是瞻,注重与媒体的沟通与配合,通过公开、引导以及宣传的等手段实现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同时对于那些恶意报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媒体,人民法院也不能纵容姑息,要坚决予以打击,促进媒体与司法的良性发展。 

  (五)完善司法公开的体制保障 

  古人云,世上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司法公开除了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完善以外,还需要建立完备的相关制度以保障法制的正常运转,保障司法公开的价值得以充分实现。这里的体制保障主要包括人员保障、机构保障、制度保障以及设施保障。从人员保障和机构保障上来讲,司法公开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与工作机构,确保司法公开能够落实到位。从制度保障上来讲,则需要将司法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予以完善,做好与司法公开的衔接,比如完善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回避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听证制度等。 

  除了上述比较成熟的制度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比如浙江法院的“阳光司法36条标准”、上海一中院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广西高院的“联拍网”以及余杭地区的“司法公开指数”,这些实践中的做法从某种程度上对司法公开进行了有益的补充,使得司法公开得以更好的制度保障。所以有必要对实践中出现的这些有益探索进行梳理、分析,有益的做法加以制度化、法律化并且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广。 

  (六)完善司法公开的权利救济体制 

  从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来看,其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便是缺乏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其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司法公开主体未依法公开所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公民司法公开申请权遇阻时必要的权利救济手段;三是依法不予公开的当事人信息被公开后的权利救济途径。 

  在完善司法公开的权利救济体制之前首先必须明确司法公开的边界,即哪些需要公开,哪些不需要公开。司法公开是原则,不公开则是例外,而例外则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公开的例外规定主要是两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例外涉及国家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刑事案件)等。这些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还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如何操作的问题,同时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增加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司法公开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的则应当不予公开,二是司法公开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也应当不予公开。 

  明确司法公开边界之后,应按照司法公开的范围来完善司法公开的权利救济机制。首先要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明确司法公开的具体责任,建立相关的奖惩机制;其次要赋予公民一定的救济权,比如复议权与强制权,使得公民的申请司法公开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及时得以维护;最后要明确司法公开的权利边界,不能违法公开,越权公开,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坚决不予公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认为法院违规公开相关信息,损害国家、公民合法权益的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请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七)深化司法程序改革 

  司法公开与司法程序密不可分,促进司法公开必须要改革司法制度,最主要的则是要保障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保障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必须从外部、体系、内部三个不同的角度推进司法改革。 

  从外部来讲,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从系统内部来讲,要废除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请示汇报制度,上下级法院是业务指导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从内部来讲,要改革审委会制度,强化主审法官的审判权,防止出现审判分离局面。 

  司法公开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司法的方方面面,既没有一蹴而就的捷径,也没有一劳永逸的方法,更没有直接套用的模版。虽然司法公开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我国司法公开的发展依然任重而道远。司法公开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强化立法、创新方式、全面推进、媒体互动、制度保障、权利救济以及程序改革等都只是司法公开的一个个具体的点,将这些点连成线,再汇成面,司法公开势必能够取得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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