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
(二)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案件;
(三)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案件;
(四)因工伤、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案件;
(五)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案件;
(六)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相关的民事权益案件;
(七)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军人配偶和近亲属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八)其他确有必要支持起诉的案件。